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8

公司给员工买的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解答:

商业保险,就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保险,即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以外的保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一、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有规定,此类保险费的税前扣除似乎并无太大争议,但是细究起来则会发现,对于特殊工种具体范围、人身安全保险种类等问题,由于政策原因导致实务操作中存在较大争议。是否能税前扣除还需要认真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有如下规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此类保险费范围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投保对象的多少等都是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也就是说,投保险种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在税前扣除:

①投保依据法定,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为职工投保。

②保险范围、保险费率、投保对象等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

二、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可税前扣除

除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中,实务中最常见还有因公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购买意外保险的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意味着以前年度的因公出差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三、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出台前,对于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由于属于商业保险,一直存在着巨大的争议,按照各级税务机关之前12366的回答基本上都是不能存在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52号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就是说从2018年1月1日后的上述保险费支出可以名正言顺的税前扣除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依照《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业务。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即使没有52号公告,也是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行扣除。

四、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可税前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强调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全体员工”,因此很容易在“全体员工”的理解和处理上出现问题。补充保险不属于强制性保险,属于企业和职工自愿参保,补充保险具有福利性质,企业可能基于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而将补充保险作为一种奖励或年功薪酬,职工因补充保险需要自身也有支出而选择不参加,因此实务中很难做到企业员工100%参保。

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对于“全体员工”把握尺度不一致,有的规定了一个比例,只要大多数员工办理了补充保险就可以,有的只要社保部门同意了企业的补充保险制度就认可。《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5年度重点税源企业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企业为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企业制定的相关方案或制度针对全体员工,而部分员工自愿不加入的,可视为财税(2009)27号中的“全体员工”,不予调整。但是需要注意该文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企业不能直接参照执行。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就“全体员工”做好沟通,争取做到不是100%的情况下能税前扣除,否则自行纳税调整。

对于不是100%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的,需要注意扣除限制比例5%对应的工资是参保人员的工资,而不是全体人员的工资总额。

商业保险历来也是税前扣除争议较多的,各地执行也不一致。很多商业保险支出虽然不是法定要求,但确是也是企业基于降低企业风险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很多商业保险支出具有合理性。因此,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让其理解企业办理商业保险的目的和意义,让其认可商业保险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


执行新租赁准则和16号准则解释后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加计扣除产生的差额能做到营业外收入科目吗?

公司赠送礼品给客户,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买来的观景石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吗?

低价闲置落后的固定资产一定要提减值吗?

积分兑换的商品,如何开发票?

坏账损失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食堂正式员工工资是属于福利支出还是工资性支出?

发给员工礼品该怎么做账?

食堂职工的工资能作为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吗?

材料报废应如何做账?

采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

对境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彭怀文说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